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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是否會被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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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租約契約公證是否會被課徵所得稅?相信這是許多出租人關心的問題。事實上,關於租金所得的所得稅課徵,國稅局目前的確是以向各地方法院查抄租賃公證書的方式取得課稅的資料。然而,這種作法與公證人的保密義務有所衝突,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也有所扞格,台北地方法院也開始注意到這個問題之嚴重性,未來是否繼續容許國稅局查抄,尚未可知。
     
    然而,租賃契約公證可以賦予強制執行之效力,一旦租期屆至而房客不搬遷或是租金不按期繳交,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其搬遷或是執行其財產,不須進行費時費力又昂貴的訴訟。對房客而言,租期超過5年的房屋租賃契約若未公證,則一旦房東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第三人,房客無法對第三人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之效果,依法必須將房屋返還該所有權人。
     
    退一步言,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租金總收入減去必要費用(包括財產折舊、修繕費、地價稅、房屋稅、貸款利息、保險費等。)若無法逐項舉證申報,可直接從租金中扣除43%,計為必要費用。再將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中申報所得稅。因此,房東有兩種合法方式可以達到節稅目的。
     
    租賃契約公證好處多,而納稅又是國民應盡之義務,租賃所得又有合法節稅之方式,聰明如您,應該不會為了節省一點點的所得稅而冒著未來可能面對訴訟糾紛之風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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