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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不是只看簽名就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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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相當多在美國生活多年的民眾經常有個疑問:「只是請台灣公證人見證個簽名,為何公證人要對文書內容看那麼仔細,甚至要求提出相關佐證?美國公證人都不會這樣。」其實,這種差異與兩國的法律系統息息相關。
     
    全世界的法律系統概可分為歐陸法與普通法(或英美法),普通法系的國家實行判例法(Case Law法律由判決先例累積而成,並無成文之法典),所以也沒有統一甚至成文的公證法,公證人或由律師或其他執業者擔任,其執業範圍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不對文件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美國的公證制度就是採取這樣系統,因此美國公證人相當普遍,甚至在銀行、快遞公司都有公證人,資格上也沒有太多限制。
     
    而歐陸的公證制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與認證涉及私權事實之文書。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可以依職權進行必要之調查,須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甚至還一手包辦契約擬定、產權登記等業務,所負的責任相當重,因此相對的在公證人的遴任資格(其養成與律師相同)及責任上之要求較為嚴格,為避免市場的不當競爭而瓦解其公正性,執業人數上也有所限制,台灣的公證制度即是採取歐陸法之傳統。
     
    所以囉,不要再問我們「只是簽個名為什麼那麼複雜」啦,因為我們承襲的法律系統是完全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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